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批准的学科进行研究生学位授予。
第三条 本校授予研究生学位,须经答辩委员会推荐,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研究生,都可以依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术水平要求
第五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三章 对申请授予学位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七条 按研究生培养计划修完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学分及必修环节。
第八条 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学校统一规定,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所从事的研究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研究生应在论文课题领域内,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并做出正确的分析和评述。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方法要正确,实验现象要有重复性和再现性,实验或研究数据要充分,数据处理、理论分析要正确。论文应是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的。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新见解,应反映出作者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达到沈阳化工大学相应学科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学院需制定满足各个学科专业的学术期刊库,并分三级建立我校的学术论文等级标准:
A、EI、SCI --理、工、医类;
中文核心期刊 --经、管、文类。
B、核心期刊以上 --理、工、医类;
正规出版的刊物其影响力在省级以上(含省级)
--经、管、文类。
C、正式出版的省级刊物 --理、工、医类;
省级期刊 --经、管、文类。
(二)按照各学院建立的学术期刊库以及三级学术论文等级标准,不同类型的硕士在申请毕业前需达到以下要求才可申请毕业并获得学位:
1.正常毕业
理、工、医类学术型硕士正常毕业的最低标准为:B及以上
理、工、医类专业型硕士正常毕业的最低标准为:C及以上
经、管、文类学术型硕士正常毕业的最低标准为:B及以上
经、管、文类专业型硕士正常毕业的最低标准为:C及以上
2.提前毕业
理、工、医类学术型硕士提前毕业的最低标准为:A+B
理、工、医类专业型硕士提前毕业的最低标准为:A+B
经、管、文类学术型硕士提前毕业的最低标准为:A+B
(三)学术论文要求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导师或具有导师资格的团队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沈阳化工大学。发表的学术小论文要求如下:
1.见刊且有期刊原件的,需要提供“期刊封皮、目录、文章所在页面的全文”;
2.见刊但没有期刊原件的,需要提供“网络版全文截图打印”且需导师手写签字,并且附上导师证明材料;
3.未见刊的且有录用证明电子版,满屏录用证明全文截图打印,且需导师在上签字,并且附上导师证明材料;
4.未见刊的有录用证明原件的,需要提供证明原件以及导师证明材料。
申请学位的时候可以提供相应期刊的录用通知,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审议学位授予名单前仍未正式见刊发表的,不能按时毕业,也不能按时获得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学位课程考试全部通过或有一门学位课不及格,重修一次合格者。
第四章 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条件
凡具有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三章第六至十二条所规定的学位申请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分别在10月和4月两次受理学位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学位申请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指导教师提交下列材料
1.《沈阳化工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
2.《沈阳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中必修环节要求的相关材料,如学习成绩单、学术活动登记表、学术活动考核表、实践环节考核表、发表的论文或录用证明等;
3.学位论文(2本,不要求装订,只按顺序排好成活页形式);
4.体现或验证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设计、实物、软件等(简称“设计”);
5.科学研究原始数据附录(简称“附录”);
6.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有关表格到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二)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审查申请人各培养环节的完成情况。
(三)申请人答辩后填写《沈阳化工大学学位审批材料》(以下简称“审批材料”,含封面,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课程学习情况,学术活动、实践环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阶段检查、科研成果获奖及论文发表情况,硕士学位论文情况),并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笔认真填写,在截止时间前交指导教师。
(四)指导教师在“审批材料”等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学院办公室,此时视为正式受理学位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审核后,认为学位论文未达规定水平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时,若申请人不同意指导教师意见并坚持参加答辩,指导教师在《沈阳化工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明确签署不同意参加答辩的意见,申请人提交有关文字说明后,也可填报“审批材料”,并由指导教师同时报送学院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科点组织指导教师及指导组成员完成下列工作:
1.现场验收申请人“设计”的完成情况并确认“附录”内容的真实性;
2.审核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环节完成情况;
3.听取指导教师关于申请人审查结果的报告;
4.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答辩或听取申请人关于主要工作的陈述;
5.审核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议程为:
1.听取学科点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关于申请人课程成绩等审核结果的报告;
2.听取学科点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关于申请人审查结果的报告;
3.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审议并确定同意或不同意参加学位论文评审名单。
在审议时,对第十五条所列情形要认真研究,依据学位论文标准和学位授予条件予以审核。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申请人材料并形成审核结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于学校规定日期前将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办审查合格者,方可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查重、外审和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答辩前二个月提交论文,交研究生院进行论文相似性检测。研究生院将检测结果(电子版)统一返回至各各学院。检测结果生成后,各各学院应将检测结果反馈至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本人。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审阅检测结果,并对研究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处理。检测结果处理如下(具体要求参照《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及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参考本细则第三章第九条内容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导师资格确定后,其身份作为新一级研究生与导师互选的唯一依据;在培养环节上,原则上不再实行副导师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导师可选定其助手协助指导研究生:
(一)行政工作繁忙的校级领导;
(二)导师本人半年以上出国者;
(三)导师患重大疾病,身体不适;
(四)调离学校者。
研究生应在本硕士点所在各学院内进行预答辩,征求意见,各学院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对同意者由各学院统一报送研究生院进行外审。预毕业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其学位论文必须经过校外专家的审查,学位论文评审实行全盲审制度。研究生学位论文校外审查工作由研究生院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组织进行。申请提前毕业和申报优秀学位论文者盲审专家增加一人。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审查的具体要求参照《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关键技术不能通过技术处理达到保密效果的,可填写论文保密申请书,在开题前向学院和研究生院申请保密,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在学位论文封面上“密级”处必须明确注明,凡涉密而又未加注明者,由作者本人承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获得保密批准后,纸质论文只交一份,并密封;电子版论文提交时,注明《保密》,设上密码(保密期限过后提交密码)。保密期限一般为三年。申请论文保密数量不得高于本学科毕业生人数的10%。对涉及保密的学位论文经过申请认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进行查重检测。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安排两次学位论文答辩,分别在12月和6月,各学科点具体答辩日期根据工作进度和学校总体要求由学院确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建答辩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准予答辩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沈阳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规范》将学位论文装订;
(二)准备答辩提纲和展示的POWERPOINT及答辩应交材料;
(三)准备答辩时需演示或操作的“附件”与“设计”;
(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对答辩者予以指导,帮助协调有关方面,为答辩者提供支持与帮助。学院收集整理好准予答辩研究生的有关材料,同时确定答辩时间、地点,并在公共场所将答辩信息予以发布,信息发布主要内容为:答辩信息公布、题目、答辩人、答辩时间、答辩地点、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称、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到答辩人所在学院领取所有的答辩材料(包括:审批材料、成绩单、论文评阅书、答辩表决票等),准备答辩。
第二十七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一般都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应)职称,其中应有1至2名外单位的专家参加,论文评阅人可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的主席由外单位专家担任,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秘书应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秘书不参加表决。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应预先审阅论文,作好提问准备。答辩要发扬民主,以公开的方式举行,欢迎有关同行参加。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评议时应实事求是,态度公正,确保质量,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获2/3以上同意票数为通过。决议书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包括下述内容: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
第二十九条 答辩会议要有详细记录,若记录人记不下来,应事先准备录音设备,现场录音后誊写。
第三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宣布
1.开会;
2.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名单(姓名、单位、技术职称);
3.答辩委员会秘书(记录人);
4.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导师姓名、职称;
5.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
1.申请人做学位论文报告(时间在20-40分钟);
2.请与会者对论文发表意见和提出问题,申请人进行答辩;
3.休会。
(三)主席主持召开答辩委员会会议
1.由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课程学习情况;
2.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及其形成过程,有无创新、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做详细介绍;
3.由导师宣读导师评语,评阅人宣读评阅人评语;
4.委员根据论文学术水平,答辩情况,参考导师、评阅人评语和学习成绩以及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内容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写出答辩委员会评语,主席签字。
(四)复会
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决议。
(五)学位申请人讲话
(六)闭会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答辩委员会要以书面形式形成论文修改或处理意见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在一年内经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三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将答辩通过的研究生的所有答辩材料(答辩人的学位申请表、审批材料、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记录、决议书、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到申请人所在学院;申请人本人将学位论文1本、学位论文详细摘要1份、学位论文全文及详细摘要的电子版交至所在学院。
第三十三条 答辩结束后三天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召开会议,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并审议各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二)审查答辩者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三)表决通过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四)表决通过对未通过答辩人员的处理办法的建议;
(五)确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决议后,要将已填写齐全的全部材料(答辩人的学位申请表、填写完整“审批材料”一式两份、评阅人意见、表决票、学位论文1本、学位论文详细摘要1份、学位论文全文及详细摘要的电子版)报送研究生院。
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只报送答辩委员会修改处理意见决议,其它材料由学院处理。
第六章 不予受理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五条 在审查学位时,凡遇到下列情况,将不予受理:
(一)不具备申请学位资格或不符合论文答辩规定程序的;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不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的(弃权票按不同意票数计);
(三)没有完成思想总结和毕业鉴定的;
(四)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的。
第三十六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学位申请人应恪守学术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
(三)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其它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第七章 不授予学位
第三十七条 凡遇到下列情况,不授予学位:
(一)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的;
(二)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学位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限期内经补充修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四)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学术小论文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审议学位授予名单前仍未正式发表的。
第八章 缓授学位与撤销学位
第三十八条 缓授学位
(一)凡遇到下列情况,可做出缓授学位、论文无须重新答辩的决定:
1.因学术诚信瑕疵(尚不构成学术不端)等原因受记过处分,且经考察毕业前尚无明显改进错误表现的;
2.所学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
3.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等内容不准确或图表、书写等错误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规范要求,论文必须进行修改的。
(二)凡遇到下列情况,可做出缓授学位、允许在规定限期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1.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通过,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的;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重新答辩的;
再次审议授予学位,按在研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查程序重新办理。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需重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研究生院批准。
(三)凡达到毕业要求,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审查名单。
(四)凡在研期间因为考试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两门的学位申请人,重修合格,经本人申请理由充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缓授学位。
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从入学到申请获得学位时间不超过5年,专业型不超过4年)重新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三十九条 缓授学位再次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或者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执行。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条 撤销学位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研期间有以下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一)有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严重舞弊、作假及违纪行为的。
(二)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在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论文未达到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标准的。
(三)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在研期间确有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事实的。
第四十一条 撤销学位审议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审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研究生院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二)研究生院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对撤销的学位予以通报公布。
第九章 复 议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院应在批准授予学位名单之后,及时将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并告知申诉期限、申诉要求以及逾期申诉的后果。
第四十三条 复议条件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
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做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研究生院审查。研究生院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三)复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学风严谨的专家对同意复议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复议时间超过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
第四十五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各学院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及时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做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研究生院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研究生院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研究生院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及时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做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研究生院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研究生院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四十六条 其它有异议学位申请人的复议程序
(一)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研究生院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二)由研究生院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审核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对学位审批结果予以通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学位申请当事人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和不断提高授予学位的质量,我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采用外审和评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长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隆重场合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
第五十条 建立学位档案。凡我校授予相应研究生学位的人员都要建立学位档案。内容包括:学位申请书、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考试成绩、论文的全文与详细摘要、论文评阅材料、答辩委员会决议和会议记录、表决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研究生学位的决议等,全部材料由学校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