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研究中心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非洲研究中心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中心科研基金管理,提高科研基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讲科研基金,包括预算内科研基金和预算外科研基金两方面。预算内科研基金是指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总预算、用于科研活动的正常需要,并由科研处直接履行管理职能的科研经费。预算外科研基金是指学校年度财务总预算以外的基金,包括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项目基金、社会捐助等。
第三条 预算内科研基金按其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学术交流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科研项目基金、科研奖励基金、科研管理基金等。
第四条 学术交流基金,主要用于以中心名义邀请著名学者、专家讲学,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开展高层学术互访,以及对优秀学者、专家的重点学术思想观点进行论证、推介工作等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推荐的学术性专著的出版等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六条 科研项目基金,主要用于(1)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申报费、打印费、运作费等;(2)校内设置的招、投标项目经费;(3)与相关学校、部门、科研机构开展的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等方面支出的基金。
第七条 科研奖励基金,主要用于(1)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的对等奖励;(2)学校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以及获省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批示的成果奖励;(3)学校规定的国家级出版社的著作奖励;(4)省部级以上项目立项现金奖励和主持人的配套奖励等;(5)对获准立项的国家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奖励。
第八条 科研管理基金,用于科研管理的日常办公费、文印费、差旅费、计算机使用费、图书资料费、小型会议费等方面所需支出的基金;用于科研处牵头聘请的省内外、国内外兼职教授、顾问的年终慰问经费,与国家、省有关业务部门之间开展的正常联系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其它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九条 预算内科研基金,严格按用途控制。额度在1万元及其以上者由中心主任签批,正常基金使用由中心执行主任负责审批。
第十条 预算外科研基金的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其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计算机使用费、复印费、交通费以及必要的用餐费、劳务费、鉴定费等均由主持人掌握。计划财务处按项目设户建卡,直接依据该项目主持人签批的相关凭证报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本中心学术委员会。
非洲研究中心社会服务项目(横向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本着“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承担社会服务项目(横向课题),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解决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同时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项目是由项目委托方和项目研究方共同合作来完成的一种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活动,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名称;(2)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验收的标准和方法;(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10)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三条 签订社会服务项目属于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所含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符合现行法律条文。同时双方必须具备履行项目的条件和能力。
第四条 社会服务项目合同书的签订程序一般为:(1)项目负责人到中心办公室领取社会服务项目合同书,并按照合同书要求认真填写,一式4份;(2)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中心、所)审核,并由院、系(中心、所)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3)将填写好的合同书报学术委员会审查、签字,加盖校“中心专用章”;(4)将合同书交对方单位签字盖章(对方亦可先盖章);(5)将合同书(一式一份)送中心办公室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未经学术委员会签署的合同应及时到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社会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本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情况向委托方适时通报。
第六条 社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本中心会同项目主持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书协商解决.
第七条 社会服务项目主持人在执行社会服务项目合同中应与本中心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如在执行项目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
第八条 所有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按课题立项,建立专项经费本,专款专用。社会服务项目经费(不包括合同中明确由学校代购的设备费,下同)到位后,凡需要学校提供实验设备条件的提取10%作为学校科研事业费收入,不需要学校提供实验设备条件的提取5%作为学校科研事业管理费。其余经费用于完成项目的成本费(包括著作出版费用、论文版面费、差旅、野外实地考察、复印查询资料、购置图书、实验设备、消耗材料、实验费、科研劳务费、研究人员的加班补贴等),必须注明各项资金使用比例,但是用于人员方面的支出(劳务费、餐费等)不得超过总经费的40%,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掌握。
第九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和中心主任共同签字后报销,超过1万元(含1万元)需经过主管科研副校长签字,超过3万元(含3万元)需经过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后方能报销。外协项目转出资金,需提供项目合作双方合作协议和资金预算表,经中心主任和财务处长共同签字后方能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条 社会服务项目负责人可以按到账经费数额(该项目完成期内可以累计计算)核定科研工作量,3--5万元的可视为参加一项厅局级项目;5--20万元(含5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厅局级项目;20--40万元(含20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省级一般项目;40--60万元(含40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省级重点项目;60--80万元(含60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一般项目;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重点项目。以上有关各类项目工作量的核算,均按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项目完成后,根据需要并与项目委托方协商,项目负责人可以向中心学术委员会提出进行科研成果鉴定的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材料。中心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凡通过鉴定的成果,作为岗位考核、评奖、晋升职称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本中心学术委员会。
沈阳化工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引导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有序地开展,促进我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校的学术地位,有利于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领域的最新动态,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发展,增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与合作。学校鼓励各教学和科研单位举办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条 本中心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为科研处,负责对各院、系、部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及一般学术会议进行审批、经费管理和信息资料统计。
第二章举办高层学术会议
第三条 举办条件
1、指导原则: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要学术会议要符合学校整体学术发展目标,要突出学术兴校、申报博士点、学科建设等主体地位,并且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受理举办学术会议的层次
(1)国家级会议:由我校主办或牵头与国家有关部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及与国家一级学会、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研究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国家级年会等。
(2)省级会议:省级以上学会、省部有关部门批准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3)国际性会议:我校牵头,或与国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等单位联合举办的有一定数量国外同行专家参与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同港、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
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
1、各院、系、部等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应在当年年初之前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审批表》,提交学校科研处。
2、科研处对各单位举办高层重要学术会议的综合能力组织审核评价,符合要求的进入当年重要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将资助经费列入当年财务预算。
第五条 组织实施
1、资助费用原则:学校鼓励“节俭办会,以会养会”各部门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会务费或资料费等,如收取的费用不足,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学术会议的费用由项目经费开支;无项目经费支持、经科研处批准的学术会议,在学术会议申请表中预先列出预算详单,根据各单位提交的年度科研活动计划及预算和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学校给予适当的资助。
(1)全国一级学术会议且对学校整体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给予10万元资助;特别重要的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一定数量的资助金额。
(2)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给予4万元资助。
(3)国际性会议资助5万元。
2、会议责任:学术会议由举办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会议组织机构应健全,举行前一个半月应认真填写《拟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组织方案》交科研处,经科研处核实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需要学校出面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应提前在申请组织方案中列出。
3、会议监督:科研处在活动举行前一个星期根据所报的学术会议组织方案内容,检查方案落实情况,并在活动举行时派相关人员全程参与活动,结合申报材料对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总结评价
1、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举办单位写出千字以上的会议总结报告、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及会议经费决算表等全套资料一份交科研处。
2、科研处对于会议的实施情况聘请校内专家进行会议评价,会议参评价合格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3、为保障学术会议按计划顺利实施,不得无故变更学术会议计划。因某种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打报告说明,对于不遵守学术会议管理程序,或未提前说明而不按计划执行的,一年内不再补助其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因学校工作需要,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将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4、不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络或组织举办相应活动,否则追究其个人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
第三章院、系举办学术会议
第七条 为了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提升我校学术水平,学校鼓励院系每年举办学术会议。
第八条 学术会议费用由主办单位支付,学校每年拨付2万元专项经费支持院系组织学术会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上缴,对于两年之内没有按规定完成该项工作的院系,学校不再拨付该项经费。
第九条 邀请范围为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评审专家、本学科领域内的相关知名专家等。
第十条 学术会议基金支出范围:被邀请的学术报告人的酬金、食宿费、交通费等。
第十一条 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到我校讲学,由邀请部门将相关书面材料《学院、系举办学术会议审批表》原则上于讲学前一个月上报校科研处审批。
第十二条 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举办单位写出千字以上的会议总结报告、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及会议经费决算表等全套资料一份交科研处,以作为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