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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01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暂行)》(辽学位〔2015〕1号)等文件 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位论文抽查包括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 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和各 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 位论文抽查。

第三条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对于学位论文抽查结果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措施如下:

1.学生

(1)撤销学位。“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依据《沈阳化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有关撤销学位相关条款执行,撤销学位并收回学位证。

(2)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若不属于“撤销学位”范畴的,暂时收回学位证,作者须在半年内根据评阅专家意见,重新完善学位论文;该培养单位对完善后的学位论文重新组织匿名评阅,重新答辩,通过则保留学位,发还学位证;否则撤销其学位。

2.导师

(1)暂停该导师连续3年研究生招生资格,三年内不能参加学校的评奖、评优和评职。在此期间,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需逐一审核该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2)人事关系不在我校及各培养单位的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若复审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取消其在我校及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3.培养单位

(1)“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院(部)要召开论文质量分析会, 查找评阅、答辩环节中存在问题,并分析原因,形成总结报告上交研究生院。

(2)主管校领导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从下一招生年度开始,按该培养单位上年度招生名额的3%,核减招生指标,不足1名的按照1名核减。若下一年度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翻倍按照6%核减招生指标,不足2名的按照2名核减。以此类推。

(3)该培养单位相应的学科培养点需在两年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所在培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研究生教育领导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取消所在学院(部)评选先进集体资格,暂缓学科培养点增列。

(4)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需重点审查该学科培养点研究生学位论文,若连续三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撤销该学科培养点。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由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沈阳化工大学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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