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违规兼职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
违规兼职主要类型
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
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
关于“额外利益”
包括《条例》规定列明的薪酬、奖金、津贴,也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有关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干部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7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历年来印发的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等,均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