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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沈阳化工大学来华留学学历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04月23日 10:5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和《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国际教育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化工大学全日制来华留学学历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及个人护照、最高学历成绩单、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按照学校注册报到流程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宣传办公室申请延期入学,并附相关证明。申请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周。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照学校招生管理办法进行材料复审,复审合格者到国际教育学院行政办公室注册登记,即取得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须按照中国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对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予以注册,对健康状况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对于中国公民移居国外后以外国留学生身份申请入学的新生,除在招生时严格审查外,在入学复审阶段亦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办法严格审核。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未按时缴费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课前一周为在籍学生注册时间,在籍学生须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办公室办理注册登记。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须提供正规医院证明材料,事假须提前向辅导员老师提出申请),否则将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四周不履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十条 留学生辅导员每学期开课的第二周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秘书报送未注册和暂缓注册学生名单。

第三章  学期安排和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沈阳化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秋季学期或春、秋两季学期入学,具体安排以校历为准。

第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生学制为4年;硕士研究生根据不同专业学制为2—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本硕连读学制为6年,须在入学前或入学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在规定学制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休学创业者延长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延长学习期限须另行缴费。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毕业。下列条件均符合者可以申请提前进入毕业环节:

1.教学计划规定的除毕业环节以外的所有学分均已修满,且GPA达到A以上的本科生或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均已修满,研究论文已经基本完成并达到毕业标准,且GPA达到A以上的研究生;

2.通过HSK五级考试;

3.学制规定年限的所有学费均已缴完。(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汉语免修生除外)

计划提前毕业的本科生,首先需要申请提前进入毕业环节。申请提前进入毕业环节的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留学生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秘书审核后,报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签字,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

计划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首先需要导师同意,并须在计划毕业的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留学生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秘书审核后,报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签字,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类别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课、实验课及实践环节等统称为课程。课程均按学期设置、注册、修读、考核和计算学分。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除另有规定外实践教学环节均为必修课。必修课是学生必须完成且不能自主选择的课程。选修课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课程。

第十六条 课程学分。 理论课教学16学时折合1学分;实验教学24学时折合1学分;大学体育课为32学时折合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1周为1学分,分散实践环节每学分一般按24学时的教学内容设置。每门课程学分以教学计划为准。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七条 毕业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其相应专业教学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课程、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其它教育环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八条 重修。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经补考,课程成绩仍然不及格,未取得该课程学分者;

2)未经学院批准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考核或缓考、补考者;

3)考试作弊,成绩以零分记者;

4)平时不交作业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成绩以零分记者;

2.重修课程的学习与考试随班进行或单开班进行,重修次数不限,但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否则须延长学年完成学业。

3.课程重修需要申请。获批参加重修的学生须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4.需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后的2周之内到国际教育学院行政办公室教学秘书处办理重修手续并交纳重修费(重修费用按照每学分400元人民币计算),逾期不予办理。

5.重修费未交清者不予安排重修课程。

6.重修课程一般须在毕业学期前完成。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设置

课程考核分为期末考核和补考。

1.期末考核。所有课程均进行期末考核。

2.补考。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或考试作弊情节不严重者,需要参加补考,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其成绩以60分记载。补考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修。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

1.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分别对应于考试课和考查课的考核。

2.考试课的期末考试统一采用笔试方式进行。考查课的期末考查可以采用笔试、操作、设计、论文、答辩、综合评定等多种形式。考试课、考查课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每门课程都要有平时成绩,平时成绩考核内容包括作业成绩、平时测验成绩、课堂考勤、课堂表现等,并须预先向学生公布考核方式。某些包含实践实验环节的课程,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或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

3.课程的成绩可参考如下方法计算: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课堂表现、平时测验等)占40%;平时不交作业、不参加实验累计三分之一或缺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一条 缓考与旷考

1.确有原因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缓考。缓考随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同进行。

2.缓考不计平时成绩。缓考及格的其成绩按照期末考核成绩对待。缓考不及格的不设补考。

3.擅自不参加期末考核视作旷考,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 免修留级或者转专业、转学的学生,之前已经取得课程学分者,该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到国际教育学院行政办公室教学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学习汉语,接受学生用HSK考试成绩替代汉语课成绩,成绩合格可以免修。HSK三级替代本科第一学期汉语课,HSK四级替代本科第二学期汉语课和研究生汉语课。

第二十四条 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关于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可参阅《沈阳化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考场规则》。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应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缓考。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本课程按重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成绩记载

1.学生毕业、结业时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出具中英文成绩单。在校期间如需成绩单者,须提前5个工作日到国际教育学院行政办公室教学秘书处登记办理。

2.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符合录取条件重新进入我校学习者,已获得学分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与学生就读专业共同认定,学分和教学要求均一致的予以通过,并将认定已通过的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国际教育学院根据相关专业学习进度可将其编入相应年级、相应班级。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与插班

第二十七条 转出。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可以转学。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学生,或因学校取消或终止专业课程项目而受影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以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学:

1.做退学处理者;

2.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3.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转入。学校可以接收转学留学生,但必须对申请转入学生转学前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明确其转入原因,保证转入学生不存在问题。转入留学生需要经待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同意,并将其转学前已通过课程和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成绩互认,根据待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进程确定其转入年级和班级。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与现实条件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需要根据学生申请理由、学习情况以及转入、转出专业的相关程度进行审查,保证不存在后续学习问题。学生转专业申请需要经待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同意,并将其转专业前已通过课程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成绩互认,根据待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程确定其转入年级和班级。

第三十条 插班。学校鼓励汉语水平较高的留学生成为插班生与中国学生一起上课。针对插班生,有以下特殊规定:

1.留学生需要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及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成为插班生。

2.插班生的学籍管理与普通留学生基本相同,但插班生班级所在学院对插班留学生有直接管理权,并有责任和权力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甚至退回该插班生。

3.获批与中国学生一起上课的插班生,除语言及政治类课程外,与中国学生执行相同的教学计划。

4.插班生的学习、实验、实践、考试、考核与中国学生一同进行。在线下笔试时,需对插班生延长1/2的考试时间,在评定考试成绩时,需将平时成绩占比加大至60%。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休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正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因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授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或认为必须休学者。

2.允许留学生在学习期间休学创业,具体办法如下:

1)已在校完成一年课程者。

2)以整学年为单位,一次休学时间为一年,期满后需再次提出申请方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3)须回国或在其他国家创业。

4)休学创业期间,如涉及沈阳化工大学无形资产及知识产权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须本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签字,报行政办公室教学秘书处备案。

4.学生休学以整学年为单位,一次休学时间为一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创业休学除外)。

5.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奖学金将停止发放。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第三十二条 复学

1.休学者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签字,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前,须完成学宿费及重修费的缴纳。对在休学期间发生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2.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附正规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复学。

第八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留级

1.每学期补考结束后,按照学生实际所在年级的教学进程计算,必修课累计有一门不及格者,予以一级学业预警;必修课累计有两门不及格者,予以二级学业预警;必修课累计有三门或者四门不及格者,予以三级学业预警;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有五门但未达七门者,予以四级学业预警并予以留级;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七门及以上者,予以五级学业预警,予以留级,并下达退学警告。

2.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由辅导员办公室审核,经国际教育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签字后,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四条 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3)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4)经正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7)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4周者;

8)因其它各种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而勒令退学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2.学生退学须经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办公室审核、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院长签字,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对退学的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须按规定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校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停留居留手续;

2)经正规医院确诊患有某种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办公室发给退学证明;

4)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

1.毕业学期。毕业学期指教学计划规定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集中安排毕业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

2.进入毕业学期的审核。毕业前考核结束后进行进入毕业学期资格审查,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期前应得的全部学分者或自愿结业者,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方可进入毕业环节。

3.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沈阳化工大学关于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或《沈阳化工大学关于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肄业

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章  离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习结束,请于离校前一周凭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办公室领取《毕业生离校通知单》并办理如下手续:

1.在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办公室办理学生证、饭卡等注销手续;

2.在图书馆还清欠书,注销图书证;

3.在国际教育学院行政办公室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4.在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办公室领取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第四十条 除申请且获批在沈阳化工大学继续学习的留学生外,所有留学生须在毕业、结业之日起15日内离校。

第十一章  课程取消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沈阳化工大学有权力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现实情况和发展需求,取消或终止针对来华留学生的某一专业的课程教学项目。

第四十二条 在决定取消或终止某一专业课程教学项目前,学校应至少在取消或终止学期的前一学期结束前明确告知有关学生。

第四十三条 对于取消或终止专业课程项目涉及的学生,学校要充分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意愿。根据学生意愿,可安排其转专业或推荐转学。对于不愿转专业、转学的学生,也可以按公平合理、适当补偿的原则给予退还专业课开始后的所有已交学费。对于第一年汉语课程学习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为因课程项目取消或终止而需要离境的学生办理必要的停留居留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所有学生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沈阳化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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