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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沈阳化工大学关于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规定(试行)

2024年04月23日 09:4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外国
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沈
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只对学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研究生专业并符合
毕业条件的留学生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本校授予硕士学位,须经答辩委员会推荐,所在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提交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
平的我校全日制留学生研究生,都可以依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
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术水平要求
第五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生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
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 2 - 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汉语阅读本专业的中文资料。
第三章 对申请授予学位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在政治思想上对我国友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
法律规定、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第七条 按留学生研究生培养计划修完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
的全部课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学分及
必修环节。
第八条 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并通过学位
论文答辩。论文可以用中文撰写,也可以用英文撰写。
第九条 所从事的研究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研
究生应在论文课题领域内,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并做出正确的
分析和评述。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方法要正确,实验现象要
有重复性和再现性,实验或研究数据要充分,数据处理、理论分
析要正确。论文应是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的。硕士论文要有一定
的新见解,应反映出作者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
作的能力。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
请。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重修一次合格者。
第四章 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条件
凡满足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要求的学位申请者,均可按
本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程序
- 3 - 由学位申请者本人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学位论文及摘要( 2000
字左右);填写学位申请表,经导师、所在学院(系)、国际教
育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具体学
位申请工作按照《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基本规程(试
行)》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论文,经导师审阅、论
文相似性检测、评阅人评阅等通过后,可以参加答辩。具体学位
论文评阅与答辩过程参见《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
则》第五章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在一年内经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三天内,各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人的
学位申请书、答辩论文与内容摘要、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记录、
决议书、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统一
送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存档。
第六章 不予受理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在审查学位时,凡遇到下列情况,将不予受理:
(一)不具备申请学位资格或不符合论文答辩规定程序的。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票数不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的(弃权票按不同意票数计)。
(三)没有完成思想总结和毕业鉴定的。
(四)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的。
第十八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学位申请人应恪守学术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学
- 4 - 位申请资格: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
(三)在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其它学术失范行为及
违纪行为。
第七章 不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凡遇到下列情况,不授予学位:
(一)犯有严重错误,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处分或
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以及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
(二)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和
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限期内经补充修改仍未达
到要求的。
(四)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
事实的。
第八章 缓授学位与撤销学位
第二十条 缓授学位
(一)凡遇到下列情况,可做出缓授学位、论文无须重新答
辩的决定:
1 .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处分,且经考察毕业前尚无明显改进错
误表现的;
2. 所学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
3. 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
等内容不准确或图表、书写等错误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规范要
求,论文必须进行修改的。
- 5 - (二)凡遇到下列情况,可做出缓授学位、允许在规定限期
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1. 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通过,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论文
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的;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
定重新答辩的。
再次审议授予学位,按在学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查
程序重新办理。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需重组,由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三)凡达到毕业要求,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先行毕
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审查名单。
(四)凡在学期间因为考试不及格科目低于两门的学位申请
人,重修合格,经本人申请理由充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
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缓授学位。
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从入学到申
请获得学位时间不超过 5 年)重新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补充材
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缓授学位再次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参照《沈阳化
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八章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撤销学位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学期间有以下情形
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一)有严重舞弊、作假及违纪行为的。
(二)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在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论文未
达到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标准的。
- 6 - (三)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在学期间确有不符合本规定
第六条事实的。
第二十三条 撤销学位审议程序参照《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
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八章相关条款。
第九章 复议
第二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在批准授予学位名单之后,及时
将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并告知申
诉期限、申诉要求以及逾期申诉的后果。
第二十五条 复议条件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
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
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
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做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
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复议程序参照《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
作细则》第九章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当事人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
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
政复议。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和不断提高授予学位的质量,我校对留学
生硕士学位论文采用外审和评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
- 7 - - 8 -
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
第三十条 建立学位档案。凡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都要建
立学位档案。内容包括:学位申请书、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考
试成绩、论文的全文与详细摘要、导师及评阅人意见、答辩委员
会决议和会议记录、表决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
位的决议等,全部材料由学校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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