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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化工大学非洲研究中心和沈阳化工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成立的指导意见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6-26

沈化大国际交流【2017 1

关于沈阳化工大学非洲研究中心和沈阳化工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成立的指导意见

经申报,我校获得教育部国际司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批准的“沈阳化工大学非洲研究中心”和“沈阳化工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并予以备案。为支持两个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特发此指导意见。

我校两个中心分别依托学校的经济与管理学院和应用化学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行政管理。每个中心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学术秘书2人,负责中心日常运营工作。中心成立学术指导委员会,负责中心学术研究指导与评价。

由两个中心名义签发的文件、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函件、报表等,代表中心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校中心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由中心行政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沈阳化工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加盖沈阳化工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公章,中心不另设公章。

按照教育部国际司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的要求,我校两个中心要以咨政服务为首要宗旨,深刻认识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的重大意义,具有为国家服务的强烈意愿,具有使命感、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建立实体化组织架构,具有相关学科支撑和研究基础,学校将提供必要的学术资源;研究方向和定位要清晰,要拥有相关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和学科背景多样的研究梯队;要具备一定的研究对象国语言特别是小语种语言优势。

学校将在学科和专业建设、职称评聘、岗位分类管理等方面给予明确的扶持政策,并鼓励做好长期研究积累;学校将提供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和电子载体信息资源,并将研究中心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确保经费支持。

 

                          沈阳化工大学

                          国际交流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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