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文件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上述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人员购买货物或服务由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向销货方提供我校纳税人识别号及相关信息,如果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无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信息,税务局规定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7月1日起,无税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财处原则上不能再予以报销,望广大教职员工周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myfile/file/20170629/2017062915080891891.docx
附件2:《沈阳化工大学、沈阳化工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沈阳化工大学研究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化工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沈阳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需税号/myfile/file/20170629/20170629150882648264.docx
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29日